我老家有三个人(以下简称“A、B、C”),于2010年10月18日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万元,
更新时间:2018-04-07 22:40:09
问题描述:
我老家有三个人(以下简称“A、B、C”),于2010年10月18日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万元,成立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A出资占总出资的51%;B出资占总出资的25%;出资占总出资的24%)公司实际从事经营工程建筑(A负责全面工作,B、C二股东协助A进行工程管理)并于当日召开股东会决议由A任董事(法定代表人),B任监事。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当年的10月30日经县工商部注册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由A担任,属自然人出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钢筋、水泥、五金交电零售和批发。该公司自批准成立后,A、B、C三股东对该公司经营范围的项目从未开展过经营,而是由法定代表人A,授意B、C二股东以该公司的名义,以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的方式,向众多出借人借款(每张借条上均写为“今借到某某某人民币某某某元。借款人:某某某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和B、C二股东的亲笔签名,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没有还款日期。从2011年至2013年共借款达2千多万元),A要求B、C二股东将所借借款,必须交给A夫妻二人(A之妻是该公司的出纳员)或存入A夫妻二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A之妻向B、C二股东出具收据,方认可二股东所交给的借款数额(B、C二股东向众人借款的头几个月,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众出借人支付了利息,以后便停止对众出借人支付利息)。B、C二股东将所借款项交给A夫妻或存入A夫妻二人个人银行账户后,A夫妻二人没有将借款存入该公司的账户,也没有将借款用于该公司经营范围,而是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以个人的名义,四处寻找、挂靠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将借款用于承包建筑工程垫资和个人消费使用。2012年以来,众出借人多次找A、B、C三股东要求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A、B、C三股东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甚至不与出借人见面和通电话。后众出借人委托了五位代表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向其递交了讨债委托书,并提出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权利的主张,A在与五位代表谈话中个人表态:借众人的钱,全部由他个人负责偿还。后来,在2016年底和2017年4月,A分别两次让其妻使用她个人的银行卡向众出借人汇款还款9千元(占借款总数的9%)。此后,众借款人多次找A、B、C三股东讨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无果。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请问律师:A、B、C三股东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出借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A、B、C三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或三股东直接承担连带偿还各位债权人债务的责任?请给予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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