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海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这合法吗,有没有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03-26 16:32:20
问题描述:
本人吕胜联于2018年1月9日晚21点在上海
江南造船厂进行设备安装时遭设备挤压致右手二、三、四指骨折,后被送到上海
长海医院治疗,于2018年1月22日在上海
金山区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按医嘱休病假治疗。2018年3月25日发放为2300元,为上海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这合法吗,有没有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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