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由谁制定?全体业主还是业委会啊

更新时间:2018-06-25 14:11:25
问题描述:
我们小区有一个业主委员会。然后业主委员会,他们前一段时间出了一个业主公约,我觉得业主公约不是应该业主来签订吗?怎么是业主委员会给弄出来的东西呢?请问一下业主公约由谁制定全体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呢!委员会制定出来的业主公约有没有法律效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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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宗军律师
    服务地区:青海-西宁
    你好,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你们的业主的公约,是可以根据你们的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去约定的,另外,你们的业主委员会的意思,也是代表着你们的所有的业主的意见的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话,那么,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
    2018.03.10 0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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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公约的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 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 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 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 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等行为;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8.03.14 07: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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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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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拥有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且该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是业主的重要义务。即使单个业主认为某些规定不合理,也必须遵守。若希望修改公约,需等待业主大会召开并由其表决。在此条款被修改前,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2018.05.01 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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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2018.06.25 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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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辉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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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们的公约,是可以由你们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约定,就可以的了,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也是代表这个全体的业主的意思的呢,这个公约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会具体法律上的效力的
    2018.03.10 06: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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