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做法合法合规吗
更新时间:2018-03-10 08:34:23
问题描述: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现学校以学生上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学分达18分(学生系留级生,留级前所得学分被学校清零)为名,将其退学处理。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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