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感情不和,有申请低保,且为了能申请到廉租房办理了离婚仍居住在一起。在抚养权变更之后
更新时间:2018-02-27 22:12:46
问题描述:
没有房产。像如下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余xx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女方净身出户,婚生孩子余涵之由被告抚养且负责一切费用。但由于被告常年在外地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委托给其母亲抚养。而被告的母亲年纪较大,体弱多病(有胆结石做了手术,严重高血压、高血脂,腰椎间盘突出等病),常年吃药往返医院,被告父亲残疾,有申请低保,且为了能申请到廉租房办理了离婚仍居住在一起。被告母亲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法辅导原被告小孩的学习,孩子也无法体会父母的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因被告常年不在家及其父母亲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被告母亲由于之前做生意,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养成了霸道强势的性格。其带小孩期间,教育方式使得小孩性格懦弱胆小,没有自己的主见,又长期缺乏父爱、母爱,孩子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
贵阳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贵阳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十分优越。且原告文化程度高于被告,也可就近工作照顾小孩。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陪伴比财富更为重要,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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