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行承担拖车费用,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18-02-08 13:53:56
问题描述:
本人,名下的小客车,.,2013年被盗抢,一直到2017,年12月22日在河北找回,我自行承担拖车费用,拖回北京,由北京市,大兴分局开具的,发还清单证明,同日交给某某废汽车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报废。于2018年2月3号收到报废证明,还有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今天我去大兴区,林校路,指标办公室更新指标,指标更新不出来,显示,提交失败,该车辆已由本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我希望了解这方面信息的朋友能帮我挽回损失,帮我更新指标,我不能车辆被盗抢后自己花钱买回来无偿报废,希望能有人帮我伸张正义,挽回损失!谢谢 2018-01-30 1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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