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我与承租人写了一份简单的租房合同。因为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棚户区改造拆迁,我与他写的合同
更新时间:2018-02-01 14:22:24
问题描述:
2016年4月我与承租人写了一份简单的租房合同。合同上只写了每月租金700元,半年一付,长期使用到拆迁止。当时收了半年房租到十月份,承租人提出房租一月一付,我也答应了并提出交一个月用一个月为不定期约定,因为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棚户区改造拆迁,政府已经不再执行了。我于2017年10月向承租户提出从2018年起不再收她房租,希望她在元月15日以前搬走。他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可是2017年下半年的水电费拒绝给我。也不搬走。反而向我要一万四千元的转让费,说是上家收他的了,我让她搬走,就得我给她补偿。我想咨询一下,我与他写的合同有效吗?我不是户主,她也不是用真名,我该如何收回房子呢?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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