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借款不还,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上限,另我已支付了最少3期(15天为
更新时间:2018-01-16 15:30:47
问题描述:
我是湖南的,原告是
合肥的,在
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借款不还,起诉金额6000元。事实是借款3000元,实际到帐金额2400元,15天还3000,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上限,另外,借款时在xxapp上打了张6000元的借条(实际借款金额只有2400元,原告根本无法拿出借款6000元的任何形式的
证据,当时借款时原告说必须打双倍借条,就是借3000元打6000元借条),另我已支付了最少3期(15天为一个借款周期)的3次600元利息。现在对方起诉我,因为我是外地的,不可能赶去开庭,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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