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9、106条提起上诉吗?
更新时间:2018-02-06 22:45:34
问题描述:
原告仅凭10年前与一方共同共有人签的买房协议(现在父母都已去世),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就到法院确权,原告胜诉,现在我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上诉,主张原告不构成善意取得吗?我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未提到物权法第106条,上诉时还可以提吗?二审法官是否审理?谢谢啦!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我也是权力人,可以主张追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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