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无法找工作,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婚姻法第30条子女赡养父母不因婚姻的改变而改变。
更新时间:2018-01-03 16:57:59
问题描述:
我弟弟 63岁,于1988年通过合法手续去日本就读语言学校,期满后一直留在那里打工,直至2017年12月才回
上海,户口无法落实,因此无法办理身份证,也无法找工作,生活落入困境。现在手里仅有护照唯一的证件。户口不能落地的原因是夫妻已经离婚,儿子已成人30多岁,但没成家。由于种种原因,矛盾较深,都不愿意接受他落户,因此造成极大的困境,请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所了解到的有利依据是: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5〕9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14日 第八条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
公安机关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根据婚姻法第30条子女赡养父母不因婚姻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请教律师怎么解决现在存在的户口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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