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认为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当,问:1.陈某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
更新时间:2017-12-24 10:08:55
问题描述:
陈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9年6月16日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原因是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当,公司为新设成立,正准备给员工缴纳社保,未办理社保只是暂时的。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并提出:如果陈某一定要解除合同,公司不但不给予陈某经济赔偿金,还要求陈某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培训陈某的费用。问:1.陈某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2.本案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有无问题?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陈某经济赔偿金?为什么?4.陈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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