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我按照治安处罚法殴打他人。不需要结束治安处罚。申请复议
更新时间:2017-12-22 07:15:45
问题描述:
我在校和同学发生冲突,和两个女生打架 她们两个打我一个在过程中我也有对其中一个女生动手。我被打成轻微伤和旧伤复发加重住了两个星期院。其中一个女生也住院观察一天。派出所对我们都进行了处罚。我被罚200元,合理么 派出所对我按照治安处罚法 四十三条处理 殴打他人。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的关于治安处罚法 解释问题二中说对于为避免正在进行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而对行为侵害采取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需要结束治安处罚。 我的情况 申请复议 可以取消处罚么?
治安处罚记录 对以后都学习工作有没有什么影响。我申请行政复议 重新判决会不会对我更加没有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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