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仲裁裁决书判决,“驳回我方仲裁请求。今年九月沧州中院驳回我方的申请撤销仲裁申请。
更新时间:2017-12-21 21:35:01
问题描述:
案发地,沧州。买卖合同,约定仲裁委仲裁,我是原告,我提供设备给被告,被告只支付一期货款后,借口我方没有给对方调试设备,拒绝支付余下货款,2017年1月12日仲裁裁决书判决,“驳回我方仲裁请求。如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可另行主张”。,今年九月沧州中院驳回我方的申请撤销仲裁申请。请问,这个案子有回旋的余地,可否接受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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