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对借条提出字迹鉴定。刘某所提供借条上的内容及“周某”的字迹均不是其本人所写。
更新时间:2017-11-19 08:44:08
问题描述:
刘某诉称,周某以春耕生产急需生产费用为由,经于某介绍于2015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10 000元,周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年利率2%,于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8日,担保人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周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17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偿还借款10 000元,受理后,承办法院告知周某诉讼事项,周某答辩称借款不属实,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亲笔所签,并对借条提出字迹鉴定。后经鉴定,刘某所提供借条上的内容及“周某”的字迹均不是其本人所写。该案反映的情况和触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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