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更新时间:2006-06-16 15:38:01
问题描述:
原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1、建立了财产混同推定原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建立了公示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限制了设立行为,即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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