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从业人员在禁止期买卖自己参与的审计项目的股票
更新时间:2017-10-26 17:04:29
问题描述:
我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工作,购入股票时未查看相应的审计承接单位,购入了事务所总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先经证监局核查,本人存在买卖本所的上市公司客户股票情况,现在自查阶段,要求就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职业道德守则》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法》二百零二条规定进行自查说明情况。请问我未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在购买时也没有获得任何内幕消息,出售该股票也未获益,这种情况是否有违反上述条款?会有什么处罚?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