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一份违约定金退还问题。
更新时间:2017-09-25 12:12:12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与买方二手房交易的问题。
我(卖方)与买方9月10日在中介公司签定了二手房的买卖合同,买方当时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10月1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后交付首付款(买方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
9月14日对买方通过微信与我沟通,对房屋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地”为由提出质疑,9月16日明确告知因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地”,要求退房终止合同(有聊天记录为证)。理由是“行政划拨地”他担心有风险,而且没有告知他,所以要求退房退还定金。我同意终止合同,但需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予退还定金。原因:1在签到合同是对方多次查看了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性质他清楚明了,实际就是明确告知不存在隐瞒欺骗。2.按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证件手续全齐是可以正常交易的,并不会导致我们签的交易合同无法达成。所以实际是买方单方面违约。
9月20日下午买方约我在中介公司沟通退房和定金问题,通过三方一下午的沟通,买方明确表示不再购买合同签定的房屋(中介公司多名员工可以证明),希望对定金和中介费退还问题协商。最后对方就定金和中介费退还问题要同家人沟通为由望推后到24号答复。
9月23日,买方通知我下午到中介公司沟通合同问题。买方以长沙市22号公布的923限购政策为由,依照合同内的:“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需退还定金”这条要求我无条件退还定金,终止合同(他不符合923限购政策购房条件)。但我认为实际买方客观早就在16号已明确不再购买合同内签定的房屋,实际就已经单方面违约。只是就定金赔付问题买方不愿意按合同执行,所以一直拖延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看到923限房新政后,想利用政策逃避责任。而且按照新政在9月23日前提交了“购房资格申请”的按520政策执行(买方在520政策下是有购房资格的),但对方在签到合同后至始至终没有到相关部门申报购房资格申请,其实就是签定合同后不再想购买此合同内房屋和有意拖延时间的最好佐证。
我认为他不能引用购房合同内的“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需退还定金”这条规定为由,要求我退还定金。事实为对方单方面违约,不履行合同约定。故我同意终止合同,但不予退还定金。
想咨询下律师我的说明是否合法合理,我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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