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我,为谢!
更新时间:2006-06-01 00:48:01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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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职的保安员,2006年4月23日我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按照公司的规定属于正常辞职,即离职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当时没有说批也没有不批,只是交待先放在他的那里.
2006年5月29日,因工作原因我和我们队长发生争吵,当日队长将此事讲给了我们的行政经理,30日经理让同事转告我,让我去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在辞职书上签了字,批准我离职.
我想咨询一下,当批准日期超过的公司规定的正常辞职日期,该辞职申请书是否还有效.如果没有效,我有什么样的权力呢?
此致
敬礼
宋继超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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