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所说特定行业业绩加分?
更新时间:2017-08-30 07:21:19
问题描述:
我是物业企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所说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如:办公楼物业和住宅物业均属于物业,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按资质不同管理不同面积的物业,但一些政府采购中设定办公楼物业以管理过办公楼物业作为业绩加分,对没有办公楼物业的企业明显实行差别对待。请问郑律师,您对该业绩加分条件怎么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