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发明是属于个人发明的还是职务发明呢?
更新时间:2006-06-02 20:47:01
问题描述:
一案例分析::陶义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下称构件厂)厂长,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构件厂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构件。构件厂由于经营不景气,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 °小桩技术"从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经营活动。同时,城建总公司将 °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总公司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拨付科研补助费5OOO元。
陶义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地基工程的施工经验,完成了 °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 ±(即后来申请专利的 °钻孔压浆成桩法 ±),并将该技术方案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该技术方案虽未经试验,但已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条件。
后来,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地基施工工程遇到了困难,请陶义帮助解决。陶义代表构件厂承接此项地基施工工程后,先用小桩技术打桩,但均告失败。在此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决定使用他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并从河南某地购买了钻孔机械,运用于科技活动中心大楼施工工地。构件厂的施工队按陶义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均完全合格。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陶义在构件厂几位领导的催促下,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了该技术方案发明专利。
陶义所在单位以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局后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在单位所有。陶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他享有。
我的意见是属于个人发明,专利权应该归陶义所的.请大家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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