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只向开发商付少量定金而某某不拥有产权;而是“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怎样才能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更改立案性质?
更新时间:2017-08-14 13:04:28
问题描述:
陕西某某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在西安,以从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改革”名义,向上海、北京、成都等六省市发售该公司已付款并已经网签的房产(附西安公证处公证书)給投资者,合同承诺按年化利率13.5%付息,一年期满时过户房产权否则退回本金。去年初某某宣布资金链断,按远高于市场价向客户强卖二三四线房产“以资抵债”。随即客户报警,上海北京成都均已按“非吸”立案。现客户查明,某某向客户兜售的房产有大量作弊,有的重复销售4次、5次;有的只向开发商付少量定金而某某不拥有产权;许多开发商没有同某某发生融资关系,没有承诺过付息和到期回购,某某对客户还本付息用的是骗局;某某用骗取的钱对团伙成员大量提成(分赃)、对关系户名人和媒体付钱;用购到的房产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尚未取得采矿权的煤矿等。现上海北京成都客户都认定某某犯的不是非吸,而是“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但警方不肯更改“按非吸立案”。请问: 怎样才能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更改立案性质?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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