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无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于2014年6月份私自收养了一个弃婴,至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
更新时间:2017-08-05 10:52:23
问题描述:
本人无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于2014年6月份私自收养了一个弃婴,至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上户口。前段时间国务院出台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实施意见,规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补办收养证,但是民政局说我们这些不属于事实收养,民政部等几部门2009年有一个相关规定,2009年以后的都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了。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事实收养,可不可以补办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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