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维权
更新时间:2017-07-26 08:24:59
问题描述:
我有四次住精神病院的经历,第一次是我感觉自己有强迫症状主动要求住院,谁知医生诊断是精神分裂症。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是因为戒药反应脾气暴躁,被家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入院后医生没有检查就强迫我吃药甚至电击并且住院二到三个月,第四次住院是因为我怀疑医院的诊断与父母发生矛盾,出于报复心理我在父母睡觉的时候开关了他们的卧室门,结果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这次住院达四年之久。
按照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应符合两个条件:一要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二要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但是第一次是我主动要求住院的(我有求医的愿望,可从某种角度证明我不是精神分裂症)我就不追究了。但后面三次住院,我符合上述2条吗?
先看第一条,我看了后面三次住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是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离即使是第二次住院也有数年之久,试问,能把数年前的“症状”当作目前进行强制治疗的理由吗?
二,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象是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但作了改变,已经完全变了味儿。
三,记录的一些所谓”症状“根本没有在我身上发生过。比如,第三次住院的出院记录上写我“幻觉妄想消失”,其中的“妄想”我估计是指我第一次住院前后不久的强迫症状,但“幻觉”我就不知从何而来,因为我从未发生过幻觉,我去问我第三次住院的主治医生,她说是我妈讲的,我去问我妈,她说从未对医生说我有过幻觉,我把我妈带到医院与医生对质,医生不肯与我妈对质,改口说(第三次出院记录上写的“幻觉“)是抄的以前的病历,试问,能把数年以前病历上的记录当成目前的“症状“,并以此作为强制治疗的理由吗?
从以上三点来看,能说我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医生所诊断的精神分裂症吗?
再看第二条,要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我承认第二第三次入院前脾气暴躁(这是我的戒药反应),但我最严重的情况下打了我妈的脸,踢了我爸的手,不知这算不算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而且第四次入院前,我从未有过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后面三次被强制医疗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被违法强制医疗,给我造成以下损害:
一,医院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对一个人作出精神分裂症的错误诊断,必然严重损害此人的自信心,比如怀疑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是否正常等等,一个缺乏自信心的人其行为能力会大大降低,我早早地从单位内退,即受此影响。
二,医院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作出的诊断,对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有极大的影响力,医院宣称精神分裂症患者不能停药,否则必然复发,作为个人来说,即使怀疑诊断有误,也必然不敢贸然停药,导致我数十年来一直服用相关精神药物,对大脑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而一旦停药,又造成严重的戒断反应,让人生不如死。
三,后面三次住院,每次少则二个月,多则长达四年,受尽折磨,生活条件极差,给内心造成极大阴影。
四,长期住院,长期脱离社会,使人社会功能极大受损。
五,本人是职业股民,因为住院期间无法交易(错过了2015年的牛市),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本人的维权要求:医院承认强制医疗的行为失当或虽然不承认失当,但愿意给予经济补偿,最好当然是既承认失当或违法又给予补偿。
部份有利于我的证据
一,我在第三次住院期间,父亲曾写了一份“居家协议”让我签字,内容是如果我以后对他们动手,就可以把我送进精神病院,这份“居家协议”可看出家人把我送进精神病院不是因为我真的有精神病。
二,我第三次出院后,曾经以我父亲的名义写了一篇名为“关于对某某(我的名字)的诊断的家属意见”的声明,文章的结论是我不象精神分裂症,我父亲在这篇声明后面签了字。
三,我第三次住院的出院记录上写我“幻觉妄想消失“。但我从未发生过幻觉,我去问我第三次住院的主治医生,她说是我妈讲的,我去问我妈,她说从未对医生说我有过幻觉,我把我妈带到医院与医生对质,医生不肯与我妈对质,改口说(第三次出院记录上写的“幻觉“)是抄的以前的病历--医生说的这些话我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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