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做生意,比例4:4:2,出资共100万,我该出资40万,实际出资56万,另一股东该出资20万
更新时间:2017-07-19 06:37:32
问题描述:
三人合伙做生意,比例4:4:2,出资共100万,我该出资40万,实际出资56万,另一股东该出资20万,实际出资28玩,还有个股东该出资40万,实际只出资137200元,以为他出资不足,导致店铺未有盈利,还欠下房租和装修等外债高达67万,我们曾起诉他补足出资款,当时因店铺被房东收回去了,所以法院认为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就只判他五万的违约金,其他给驳回,说可另案诉讼处理,当时我们不懂,且房租和装修款项不明,就一直没上诉,也没另做处理,直到装修和房租官司下来,我们另一合伙人把债务全部承担了,现又起诉我们该承担的责任,而法院依照之前的判决书,判定我还该承担百分之40的债务,说之前判决已生效,现在也没法再上诉或再审了,可是如果未出资够的人把钱补足,我就不会在承担债务,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另起诉他的判决已有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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