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十四年,公司不给交社保,我叫刘某某,女,西安市人。2003年6月30日,我入职
更新时间:2017-07-03 15:23:30
问题描述:
连续工作十四年,公司不给交社保,
我叫刘某某,女,西安市人。2003年6月30日,我入职物某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周工作六天。自入职之日起,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支付工资。2008年2月2日,该公司与我才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该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未再提供合同我也续签不了,至今我仍在该公司上班,十四年来该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我以“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由,开始多次与公司沟通,但一直未果。无奈,我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2日下午领取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已过仲裁时效,本委予以驳回”的结果。我向仲裁委询问后得到解释:因2008年签完合同后说我上缴了放弃社保的情况说明为由,已过仲裁时效!那份说明是经理要求保洁员们写后交的!!!
1、这份情况说明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拒缴和驳回补缴社保的理由?
2、仲裁时效能否从那份“情况说明”的第二天算起呢?
3、如到法院起诉能否再次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如不成咋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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