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在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每月平均休
更新时间:2017-06-28 21:27:49
问题描述:
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在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每月平均休
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在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每月平均休息一至两天,每年以出勤天数为计算方法发放4000元左右统筹金,每月大概300多元,每月少出勤7天,则一整月不发放,缺勤工资已扣除,现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并申请一年双倍工资补偿,补交社会保险,加班补偿等等经济补偿,现仲裁委员会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驳回所有经济补偿申请,并要求本人退还在职期间领取的统筹金共计22000多元,由公司为本人缴纳在职期间公司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现对裁决不服,准备上诉法院,请问是否有必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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