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律师,您好!2016年11月,本人以个人名称与一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合
更新时间:2017-06-27 08:17:33
问题描述:
农律师,您好!
2016年11月, 本人以个人名称与一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中对方公司名称:广州xx设计工程有公司,合同中对方盖章名称:岳阳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当交首期款时,对方公司开出的收据上只盖收款单位章,盖章单位为:岳阳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至5月,在本人交给对方中期款前,双方又签订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中对方名称又与《工程合同》中上述2个名称都不一致,公司名为:广州xx设计有限公司。附加协议签订后,本人交中期款,对方收据盖章单位名称:广州xx设计有限公司。
请问农律师,我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和《附加协议》都有效吗?如果有效,本人实际上算与哪个公司名称签订合同?如果无效,本人能要求对方公司两家或其中一家收款公司退款吗?现工程已完成60%,本人对工程质量不认可。据本人目前了解到,在与本人签《工程合同》该单位在广州工商局注册登记未完成审批工作。现完成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广州xx设计有限公司。而公司名称为:岳阳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在其它地区前些年注册登记,至今仍有效的公司。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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