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阁楼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7-06-16 14:09:06
问题描述:
市中心石库门房底楼1982年房管所同意搭建20平米阁楼高1.6米用于居住,搭建后房管所测量了面积和高度后按20平米的1/2面积10平米在租赁凭证中记载收租金。2016年动迁,征收人员说记载面积10平米高度不到1.7米只能按5平米补偿。
我们按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六条“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认为我家的阁楼实际居住面积是20平米,由于高度不到按10平米付了30多年的租金应按10平米补偿。我们的想法在法律上能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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