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8年多前,在我爱我家中介那里购买了昌平东小口北方明珠的一套房子,2016年底觉得市场价达
更新时间:2017-05-15 10:02:27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
8年多前,在我爱我家中介那里购买了昌平东小口北方明珠的一套房子,2016年底觉得市场价达到了预期,准备卖出去,到中介咨询了一下,在咨询中,中介提到有没有户口在里面什么的,以前从未想过这个问题,觉得只要房本上的名字是自己就行。当时买房的时候中介也没告知此事,然后我就去所属房屋的派出所核实了一下,竟有一个叫黄丹丹的女性落户在我房子里,当时我就跟户籍民警要求强制迁出,结果民警说她们没法强制迁出,我问民警能否通过法院起诉,她说不受理的,只能让我找原房主协商,然后我要了上面登记的手机号,通过手机跟对方沟通,对方说过三四个月买完房再迁出(之所以答应是因为通过咨询没有别的办法可以强制让原房主迁出户口),5月15日,我又去派出所调看了一下,竟还没有迁出,由于所购买的房屋名下有落户存在,会影响我出售。所以我仔细研究了当时的购买合同,正好发现合同中有户口迁出的约定。所以我想通过法律提起诉讼,我查了一下,好像法院是没法受理户口强制迁出的,我想以合同违约的形式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违约赔偿,直至对方迁出户口为止。
起诉责任:
我爱我家作为知名的大型中介,从谈到过户再到现在,一直未告知我购买房屋户口情况,个人认为这是中介基本常识,竟一直未告知,而且合同中写明了权属转移条款,收了中介费,没提供此服务。是否带有连带责任,能否和原房主一起告?
起诉依据:
跟我爱我家中介签的合同中: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逾期超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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