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为了买经济适用房,想着以后还要换大房子,就没有写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在购买经济适用
更新时间:2017-05-06 09:49:55
问题描述:
您好,2010年,为了买经济适用房,想着以后还要换大房子,就没有写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女方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其中女方父亲(继父)借了5万给我们用于购买此房子,当时明确说的是借,不是投资,付了首付10万,房子当时总价23万,我父母资助8万用于装修,我们夫妻是在2011年6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我们于11年3.4月份开始每月付按揭贷款,还款卡是女方母亲的名字,还款是由我爱人由自己的卡打入其母亲的贷款卡里,这么多年,也都有转账记录,目前女方父亲(继父)说这个房子是我们夫妻占了他们一家人当时的名额,他的依据是户口上有他(继父),女方母亲,继父儿子的名字,现在我们夫妻二人为了娃儿读书,要换大房子,必须卖掉这套房子,女方父亲(继父)说要按照户口上的人数来切割此讨房子多卖的利润,目前这套房子可以变现75万左右,他的意思一种方法是:这75万先还了他的5万,还我父母的8万,还银行尾款按揭5万,再减去此套房子当时的价格23万,剩余34万,由他们户口上的3个人来平分这部分钱,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当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价差,他提出了单价4000-6000的差价,那么也就是28万-42万的差价,补偿给他们户口上的三个人,他才同意签字,否则他不同意卖房或将走法律程序,女方母亲并不赞同此观点,只是女方父亲(继父)自己一个人在坚持做法,我们手上有从还按揭开始到现在的每一笔转账记录,以及这几年的水电气物管费用,请问1,继父的这种做法,是否在法律上能像他这么说的这样支持他,我们的想法是5万还给继父,并给2-3万的利息。2,我与爱人在此套房子上虽然没有名字,但是每月按揭,水电气物管都是我们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这套房子能否认定是我们的产权而归属于我们夫妻二人,当然5万当初的借款也是要还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