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此问题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款
更新时间:2017-04-24 09:27:35
问题描述:
请问律师: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款
我家是1950年五月搬到该租住房的,至1953年,我家共有了姊兄妹五个。1980年,最后成家的老四(女儿)要办婚事。那时,住房很稀缺:老二(女儿)全家四人挤住在16平方的平房里;老大(女儿)、老五(女儿)的住房也都很小;仅老三(儿子)有由单位分配的三十五、六平方的住房。此时,这间租住房是姊兄妹的大家,逢年过节, 姊兄妹都同母亲相聚在此。儿子老三,不时回该房间同母亲住一起(老三的妻子生二个女儿时,产前和产后都住在此房)。
租住房日常是老母亲(老父亲七十年代初去世)和老四同住。
老四要占用这间房子结婚。按常理,女儿嫁出,不应由娘家准备婚房的,而且老母亲也需要有个安身处;此时,老四的未婚夫的父亲分有房子。老四可能是考虑这间房子的地域优势,态度十分强硬地逼迫老母亲让出房子,要老母亲随儿子老三住。老三为大龄老四的婚姻大事着想(婚事是老三促成的),做工作劝老母亲让出。这样,老母亲很不舍得、很不愿意地被接到老三处住了。
老四一家在这间房住了十八年多,到1999年左右搬往新买的房。
老四行将搬往新房时,在此间房子里,对老三夫妇明确地说:“哥哥!这间房子还给你哇!”同时,把这间房子的一套钥匙交给了老三。后来,电话里又不止一次地对老三表白:“这间房子已还给你了哇!”老三很明确地表示了接受。老五见证了老四对老三的表白,还见证了“老三接受了老四交还这间房子的住房承租证并同意改承租人名为老三”的这一事实。
此后,老三曾到房管所去改换过承租人名,房管所的师傅说,区房管局有文件,租住房承租证当前一律不准过户。故此,这间住房和住房承租证虽已交给了老三,但住房承租证上仍是老四的名字。
十七、八年来,此住房和住房承租证虽交给了老三,但老三一直认为,住房是父母1950年承租的,是姊妹五个在此生活、读书、长大并相继工作的地方,是姊兄妹的大家。老人不在了,当归属姊兄妹五人,若有收益,也应姊兄妹五人共享。十七、八年来,房证由老三保管,房屋由姊兄妹共同管理:此房2001年始出租,出租的租金收入部分用于定期向房管所缴纳房租、支付房间的保养维修、几位姊兄妹家庭过年时大聚餐和其它,尚有剰余款一直都存在银行的帐户。
基于以上认识,约2002年前后,老三曾提议,把租金收入的剰余款分给正在读大学的老四和老五的两个孩子,作为两孩子的生活补贴,得到了老大和老二的赞同。这提议拟由老五落实,因老五客气地推辞,并未实施,剰余款就一直地存在银行的帐户里。
而今,拆迁办支付了此住房的拆迁款,理应如同收取房租的剰余款样,由姊兄妹五家共享。虽老大、老五考虑老三当前的困难,立了字据,表示把她们该分得的那份全部都给老三,但老三考虑:一、房屋原是父母起租的,姊兄妹五个都是在此房间生活、读书、长大并相继工作,都有共享权;二、姊兄妹都曾为这个大家庭、都曾为房屋的维修、管理和拆迁事宜作过貢献;三、五姊兄妹家庭的老人都是六十以上的人了,生命非常有限了,理应都分点,买点想吃的。而且,政策很明确,因拆迁使谁受损,拆迁款就归谁享有。就说近三、四年,因为要拆迁,房屋没能出租,大家都受损失了,且往后,再也没这笔收入了,所以,大家都分些是理所应当的。
1980年后,老四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住房承租证改换成了她的名字,故拆迁办向老四支付了全部拆迁款(但住房承租证是老三和老五交拆迁办的)。至今,老四收到全部拆迁款已一年有余,老四以种种借口不分配拆迁款。
请问:该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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