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情况1、本人2005年参加工作,2008年由单位自费
更新时间:2017-04-20 15:56:52
问题描述:
个人情况
1、 本人2005年参加工作,2008年由单位自费公派出国学习(签有协议,协议中规定学习期间保留公职,发放基本工资),2012年底回国后在原单位工作,单位又让签了一份工作合同,规定合同期为5年,但是服务期8年,期间辞职,按照服务年限要缴纳每年一万的违约金(这个根据单位自己制定的一个人才培养规定)。
2、 现在本人为单位服务4年多,想辞职换单位,单位要本人按未服务期限赔偿每年一万元。
请问单位索要这样赔偿是否合理?
我的理解是:
1. 根据所签工作合同中,根据服务期,按每年1万元赔偿。这是按照2008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人才培养、培训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该规定制定的依据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本人当时是自费公派出国,不存在培训费问题,因此,合同中此项无效,本人不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本人出国前与**所签订的出国攻读博士协议书,规定在读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此项条款违反《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所内应该照发本人在读期间全部工资,而不是只有基本工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5、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3. 本人与所签订的工作合同中只规定的5年合同期限起止时间,对8年服务期起止时间未做明确规定,且对合同期满剩余服务期内如何工作未做任何说明,本人在3年内就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指标,为何还要死卡年限。因此,此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合理。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呢?可否申请劳动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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