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我父亲由单位和个人承担购得一处房产,故房权分为公产(我父亲)和私产(我母产)两个产权证。1
更新时间:2017-03-31 08:41:42
问题描述:
1984年我父亲由单位和个人承担购得一处房产,故房权分为公产(我父亲)和私产(我母产)两个产权证。1991年我父亲单位进行二次分房,把这处房产交给了他单位另一职工居住,哪名职工只过户了产部分,私产部分由于价格没谈成一直未更名过户。在1998年其将此房卖给了第三人。2015年第三人用连规办理的我母亲哪部分产权房证,伪造的买卖契约和我母亲的第一代身份证与动迁办鉴定了房屋安置协议 。因此一我母亲将第三人告上法庭,诉房产物权确权,而被法院驳回。2017年,第三人又以此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将我母亲告上法庭,而法庭给立案审理。我困惑的是法院在驳回了我母亲对此处房产权的确认请求,但又对此处房屋卖合同纠纷予以立案,是否相互矛盾。既然存在买卖纠纷,得必须承认我母亲的产权。我认为对两个案子,存在关联性对吗?是否可以推翻法院对前个案子的判决?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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