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公司合同而产生的B公司票据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义务?
更新时间:2006-04-06 08:07:01
问题描述:
[size=1][/size]C公司是某大型食品公司;B公司是C公司在某省投资的三家食品公司之一,专门生产C品牌食品;A公司是C公司设在该省省会城市的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该省三家公司生产的C品牌食品。A、B、C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个人。
我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中要求产品外包装要交押金,A公司针对包装押金作出了让利承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因A公司安排的交易程序,出现了两版押金票据:A公司送货给我提供的是A公司发货单(不含外包装价格,下同)和A公司包装物押金单;为避免产品多处转运,节约时间和成本,A公司指示我直接到生产地B公司提货,拿到的是A公司的发货单和B公司的包装物押金单。对此,我当时提出了疑问,A公司业务代表(也是签约代表)是这样解释的:“A公司是销售公司,B公司是生产厂家, A公司的库存有限,所以涉及到包装押金、货款的交付等,既可以交到A公司,也可以交到B公司,公司内部有协调结帐程序,都是认帐的,一样的”(诉讼时他出具了证词并出庭作了证)。而B公司押金票据之款项,有一部分是我从银行直接汇给A公司的(没有保存汇款凭证),但A公司的财务账本都有记载(诉讼时A公司提举出来了),但它记的是代B公司收押金,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包装物押金归属为B公司,我也从来没有委托过A公司把押金转交给B公司;还有一部分是到B公司提货时交给B公司的。请问,因A公司合同而产生、受其指令到B公司提货而导致(发货单全部是A公司的可以证明这点)的B公司押金票据是否应当由A公司承担义务?恳请专业人士指教,并请将理由尽量阐述详细一些,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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