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的原因没消除,法院就恢复了行政诉讼,裁定撤诉了!该重新起诉还是申诉?时效?
更新时间:2017-01-23 14:17:15
问题描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补偿决定先复议,后起诉区政府至中院。中院指定另一个区的法院审理。(2014年12月30日寄起诉状,2015年5月3日收到管辖裁定,6月3日交费立案)原告起诉没过时效。立案交费开庭都委托了女儿办理。委托书是原告签字。但出庭时被告提出怀疑签字真伪,法官就让代理人捎口信给原告三日内到法院了解情况。原告没去,第三日和法官通电话说明了自己签字的情况。结果法院按行诉法58条寄来撤诉裁定。该房屋正在进行遗产分割继承,多个产权人共有。请问我们重新起诉还是申诉?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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