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与改制
更新时间:2016-12-15 20:31:11
问题描述:
申请书
达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住址:
被申请人: ( xx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 电话:
申请事项:
一、 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企业该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 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01年以来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滞纳金;
三、 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危险品从业人员40岁内退的相关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7年毕业分配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危险品销售工作,被申请人单位从未给员工交纳过住房公积金,同时2001年因单位改革,要求全员待岗,由单位交纳三金,每位员工每月领取生活费200元至今。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应该按职工收入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以等额补偿住房公积金,此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相关条例,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2001年下岗以来,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月,明显也不合法合规,首先全单位30余员工,单位门面和库房出租收入及民爆产品收入近1000万,明显单位不是亏损单位,相反还是赢利单位,因此不适应最低生活补助200元的标准待遇,而应以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待遇发放。同时被申请人单位有文件规定,从事危险品行业工作的,年满40周岁可以办理内退,现申请人已年满40周岁,而被申请人以改制之名强行员工以每年工龄600元买断工龄,如果不买断就停交纳员工三金为要挟,这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首先单位没有倒闭,改革改制不是牺牲员工利益为前提,因此请仲裁委裁决,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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