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00年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16-11-28 23:06:25
问题描述:
1、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00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00年1月3日至2002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复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出租3间房屋给承租人乙,乙同时交了一个月的房租。2000年4月,甲通知乙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丙,乙未表示异议。7月,甲与丙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9月,承租人乙由于需要到外地工作,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妻子的表弟丁用于开饭馆。每月向乙交房租2100元。11月丙得知后,与乙交涉,要求乙解除其与新承租人丁的租赁关系,乙认为其房屋是从甲手上租赁来的,与丙无关,因而对丙的要求置之不理。丙只好诉至法院,要去收回房屋。
问:(1)该案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甲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有
效?为什么?
(3)乙转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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