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债权的转让
更新时间:2016-11-22 09:00:23
问题描述:
2012年3月20日,我与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1、在2012年3月30日我必须将除“五万元户口押金”以外的全部房款交付给甲方,为保险起见,甲方与我先办理“公证委托出售书”,等2012年4月10日,甲方将户口迁出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押金还给甲方;2、如有违约,将按总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对方缴纳“日滞纳金”。而在2012年4月10日,甲方未能将户口迁出,而在其后我多次的口头催促中,甲方均表示无能力迁出,无奈,我只好在2012年7月4号左右将此屋转让给了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了“三万元的户口押金”。在2016年9月26日,甲方的继承人(甲方已于2013年6月5日死亡,我是在2016年9月26日才知晓的)将户口迁出,并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法院向我索要五万元的押金。现在我想向其索要“日滞纳金”(暂定为六万四千元左右),请问1、过没过“诉讼时效”,2、我支付给乙方的押金凭证能否证明我对此项债权的部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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