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股东责任
更新时间:2016-10-27 20:16:12
问题描述:
各位专业律师大家好,我们是一间英国公司在华分公司,我们在2010到2011年的时候和一间中国的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该公司股东是发起股东A和B,后来在2011年的时候和该公司开始仲裁,2012年的时候仲裁结果是:我方违约在先败诉,但是仲裁依然判决对方公司归还我司人民币200万元,但是在开始仲裁之前,该公司股东变为了C和D,后来我司在2013年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未有执行到任何款项,现在该公司的股东在执行的期间又变成了F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已经终止了执行,我们了解到该公司的实际运营是A和B股东,开始仲裁后该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了,我们现在能否追加原始股东A和B的责任,因为A和B股东才有财产,还是要起诉现在的股东F的责任,因为这个公司现在已经没什么业务,不运作了,也没有财产,是不是可以揭穿之前的股东的人格的? 还有,是不是败诉的一方,仲裁败诉的一方就不能申请揭穿之前实际运营股东的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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