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我公司与广州酒庄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签
更新时间:2016-10-20 23:41:06
问题描述:
2016年9月21日,我公司与广州酒庄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签订白酒销售合同。
9月29日,茂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通过货运公司将货送到杭州我公司杭州分公司住地。我公司验收后通过工商银行向茂发公司汇款18.54万元。
但是,销售时发现酒品质量有问题,经检验机关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酒品。
请问:如果我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可以在杭州本地起诉吗?杭州可以作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吗?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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