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燃气公司是一家市属国有企业,2015年下半年进行改制,把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转让给了一家合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6-09-24 00:36:53
问题描述:
汝州市燃气公司是一家市属国有企业,2015年下半年进行改制,把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转让给了一家合资企业,转让收入(包括当时市财政投资兴建的燃气管网)全部进了财政专户;另一部分评估作价作为原汝州市燃气公司代表市里的股份和这家合资企业组建成一家股份公司,原汝州市燃气公司占股份26%,合资企业占74%。取得的转让收入包括给付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汝州市燃气公司职工的补偿金等。管网经营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这部分转让收入当时是国家投入的,转让收入又进了国家财政专户,应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理解是否正确?求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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