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个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更新时间:2016-09-12 13:18:23
问题描述:
您好,想咨询一个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们是事业单位,与司勤人员订立了多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最近的一次是今年初订立的,合同期限一年,到12月31日止。现因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车辆减少,不再需要那么多司勤人员,想在12月31日后与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聘用他们。按照上述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知道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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