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份,经银行一个朋友介绍,一个经营客车运输的老板向我借款2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他),当
更新时间:2016-09-02 14:54:11
问题描述:
2014年11月份,经银行一个朋友介绍,一个经营客车运输的老板向我借款2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他),当时说好是借到2015年的2月份就可以归还,利息4%/月,其中利息的1%是给我银行的朋友的,我实际收取3%/月的利息,但是借款到期以后,对方以暂时周转不过来为由,不偿还本金给我而是继续每个月给我利息,我只好在2015年4月份和对方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时间到2016年的4月,但是在2015年的7月份,对方又以需要增加经营一条运输线为由向我再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多次强调,增加经营线路以后,会更加容易偿还我全部的借款,为此而考虑,我就再借给对方10万,而这10万元的借款时间是到2015年的10月,自此,2笔共30万的借款合并每月一起给我4%利息,(10万是2015年10月到期、20万是2016年4月到期),但是到了2015年10月时,对方又以刚刚(同年9月)在南宁买了一套房为由,说暂时没有现金还我了,并说等2016年的春运以后,一起把2笔借款同时偿还给我,考虑春运的确是会有大量的运输生意(而且实际上讨债真的好难),我就同意了,到了2016年的4月份(此时春运已经结束),2笔借款都已经到期了,但是对方又以刚刚升迁(副客运站长升正站长)为理由,说需要资金理顺一些刚刚接手的业务,所以暂时不能偿还我借款,并在同月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因为前期部分利息对方没有给我,因此新借款合同合并2笔借款以及利息以后是32万8千元,但是这次的月利息重新定为3%/月(1万/月),但是签好合同以后,在2016年5月,对方给我7千元利息,7月份给我5千,8月份4千,为此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因为我自己也需要每月偿还银行的借款利息,经过多次催还利息不果,对方现在甚至避而不见,所以,我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的财产利益,请帮助我,给我指导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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