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工程监理
更新时间:2016-08-20 11:13:27
问题描述: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100 %(酬金比率)
请问委托方的这些书面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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