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于2015.12.22下午,受害人当日受到被告三人的故意伤害殴打行为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告人
更新时间:2016-08-13 07:33:55
问题描述:
事件发生于2015.12.22下午,受害人当日受到被告三人的故意伤害 殴打行为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告人分别为受害人的妻子,妻子的弟弟,岳母。在2015.12.19受害人妻子要求去随礼,20日就可以回来了,而后去了四天未归,22日那天是受害人的孩子的生日,于是受害人就打电话催其妻子回来,当日三人回到受害人家中即开始吵闹,然后三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撕咬、叫号等行为。致受害人倒地昏迷约两三个小时,而后几天受害人相继出现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经常出汗等症状。直至26日早上,受害人因抽搐昏迷不醒被送至医院救治。由于家人及时赶到做决定转院才得以抢救。住院治疗两个多月才出院,回家养病。期间受害人妻子照顾近半个月就抛弃其丈夫离去,之后了无音讯,且得知报警后,被告三人矢口否认其犯罪行为,至今未了。现受害人已恢复许多且未失忆,已将案发经过告知众人,包括公安机关,但是此案经派出所、公安局等查办,最终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并且其司法鉴定也有失公平。通过对被告人言语行为以及对公安机关人员的办事态度上来看严重怀疑其有包庇现象。现此案在检察院审查,结果未定。希望咨询各位律师能帮忙指导下这个冤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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