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担保法规定所承担责任事宜
更新时间:2016-07-28 18:56:40
问题描述:
根据担保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一条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债务到期未还,可要求保证人还,但如果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保证人,则属时效过期,法院不予支持。
但实际情况不可能那么干脆利落,我借出的债务,保证人到期只还了一部分,剩下的在过期后(超过六个月)又还了一部分,最后剩一少部分才失去联系,这时起诉保证人,法院就不支持了,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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