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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04 10:57:48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于2015年5月份进入青岛某公司实习,实习期3个月,公司在2015年9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2016年1月份给我入保,16年7月份走仲裁要求公司补缴15年5-12月社保是否过了追溯期?如果已过追诉期怎样申诉对本人比较有利?公司未按规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与补偿吗?另外解聘通知书有法定要求和格式吗?公司延迟给员工投保会走仲裁的话是否重延迟入保的结果不在于延迟入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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