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奖发放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16-07-01 21:59:25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15年7月入职目前的公司,我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发邮件说4月底要发放2015年年终奖(实际上4月底我们并未发放),5月份公司又发了一个邮件让大家按规定的时间点做绩效考核,说要发2015年年终奖,6月1日我在该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申请的离职日期是7月1号,公司2016年6月30号(即今天)给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的年终奖,但我和部门另一个已经提出离职的同事都没有发放,请问我要求公司给我发放2015年年终奖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就是说公司不止应该支付我2015年的年终奖,还需支付我2016年1月1号到目前工作时间的所有奖金,请问这样的理解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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