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4年3月7號在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當年6月7號開庭但法院以理由不充分駁回我的訴訟,如果可以要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呢?
更新时间:2006-02-28 02:35:01
问题描述:
因為和丈夫性格不合,我於2004年3月7號在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當年6月7號開庭但法院以理由不充分駁回我的訴訟,事隔至今已快兩年,其間未再見過我丈夫,請問現在我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訴訟嗎?如果可以要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呢?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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