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6月5日晚上九点左右,我把刚买不久的电动车,停放在租住的一个电动车保管站,并缴纳了五元的
更新时间:2016-06-07 23:19:52
问题描述:
于2016年6月5日晚上九点左右,我把刚买不久的电动车,停放在租住的一个电动车保管站,并缴纳了五元的电动车保管费,等第二早上去骑车,发现电动车保管站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现不明确,三分之二的电动车全部被烧毁,而且这个保管站的消防意识不好,消防设备一点都不齐全,看管人员很松懈,而且还收取不合理的保管费,地点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金刀营村电动车保管站,我是一个从事配送行业的,没有了电动车,极度影响了我的工作,让我导致了失业,我想请问律师怎样才能让我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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